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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纳税的义务观念与态度反映

来源:巴黎买房Vis置业咨询有限公司  ( vis$+10-24 )

补交纳税了解纳税人意识与传统税收观念中所提到的纳税意识有所不同,纳税意识只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它片面地强调纳税人所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于税法的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已经成为了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对主体权利的自由追求意志和理性自律精神,公民意识构筑了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的正当性批判与选择的价值原则和基准。
一是要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致力税收宣传教育。《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
补交纳税在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充分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展税法知识宣传教育渠道,大力开展社会教育培训。例如,可以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技校、职校、行业协会、劳动管理协会等社会群团组织,鼓励他们采取办培训班、办夜校等形式,开展有偿教育培训,为一部分有条件的公民进一步深入地了解税法、运用税法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从而逐步将税法知识教育推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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